摘要
实际经济生活中,因部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无度操控公司,导致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对此,法院宜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从而使此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时,宜由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人人格否认概念,法人人格滥用情形及法人人格否认的股东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一系统规定,以指导实践。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99-101,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