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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用之有道方才取之不竭——水法修订的题内幕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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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一次审议水法修订草案时,有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它们是……因此我想,从立法上是不是还应该再推敲一下,使之更加严谨一些。至少要有一个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成员投资修建水工程设施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第三十三条中讲到了保护饮用水源。
作者 徐燕
出处 《中国人大》 2002年第19期20-23,共4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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