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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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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从行政法的意义看,是一种证明性的行政行为,对于证明性的行政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争议。笔者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认定虽然是一种证明性的行政行为,但它并没有增减、变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产生直接的行政或民事的法律效果,因此从法理上说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有关机关即使受理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由于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在审理过程中也难以作出准确的判决,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作者 李伟坚
机构地区 广西海事局
出处 《珠江水运》 2005年第8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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