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是法定抵押权。该法定抵押权从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时成立,标的数额为实际工程决算额,其实行条件是发包人的任何一次未按约定支付价款(预付款除外)超过合理期限时,当法定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以法定抵押权优先为一般原则。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价款或大部分款项的除外。可通过将法定抵押权的相关信息报建设工作管理部门备案来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118-122,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