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立法,通过考察国外的相关立法,得出结论,即第76条所规定的机动车对行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符合世界各国相同立法的发展趋势的,但贯彻执行这条法律有赖于:(1)通过司法解释时该条法律的内涵进行更具体的阐明;(2)建立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5年第5期88-90,共3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