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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和谐——以“劳动仲裁时效”为例 被引量:3

Harmony of Management Procedure of Labor Dis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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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一规定导致了理论与实务界长久以来一直使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词.
作者 郑尚元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27-31,共5页 The Juris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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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丁海湖.《从契约到身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论纲》[A]..《全国部分城市劳动争议审判实务研讨会参会论文汇编》[C].,2005年6月..
  • 3高齐岳.《对劳动争议处理时效制度的反思》[Z].,..
  • 4.《最新简明六法》[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2005年2月修订版.第96页.
  • 5.《劳工诉讼辅助办法》[Z].,..

同被引文献20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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