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文义上,中西方都对"公益"概念的理解存在歧义,有的认为是公共利益的简称,有的认为是与免费、慈善、义务援助等公共事业有关的活动.因此,对公益诉讼的理解也就存在两大偏差:有的认为是为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有的认为是与法律援助、为弱势者提供免费诉讼等类似的司法活动.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5年第6期22-27,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05BFX00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