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法,前提是对其规制对象进行科学的界定,明确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是什么,是以何种垄断作为规制对象的。就反垄断法意义上垄断的内涵来看,它是指一种限制竞争或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而非一种结构。本文通过对垄断和竞争关系的重新认识以及垄断正负效应的分析指出垄断与竞争并非完全对立,垄断虽具有损害经济效率的负面作用,但垄断结构却具有形成规模经济、范围经济, 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说明反垄断法只应将垄断行为作为其规制对象。
出处
《甘肃农业》
2005年第12期150-150,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