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相对于市场体系中的另两个市场,即产品市场、要素市场的建设滞后了。衡量市场建设和发展的程度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市场客体的商品化程度;二是客体价格确定的市场化程度。从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来看,这两个市场的建设已达到了一定的完善程度。而金融市场的客体(资金)的商品性质仍未完全确定,资金主要还是由国家统一信贷计划配置,资金的出租价格(利率)的市场性质尚未完全确定,利率主要还是由国家统一规定。
出处
《上海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29-31,共3页
Shanghai Journal of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