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的应急功能是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比拟的.然而,我国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存在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阶段的应急性权力、轻突发公共事件预誓阶段的应急性权力;重规制型应急性权力、轻服务型应急性权力;重封闭型应急性权力、轻开放型应急性权力等缺陷。导致这种缺陷的原因是:包括人民警察在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应急性管理观念尚未完全形成, 警察应急法制的发育不充分和学术界对警察应急权研究的滞后。完善我国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制度应当以系统的方法,运行现代国家应急管理的基本原理,具体包括预警制度、处置制度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每一种制度又有若干基本要素所组成。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6年第1期31-38,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