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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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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原暂行条例中的“国家公务员”概念将被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概念替代。人事部表示,我国公务员没有围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国家公务员”概念容易引起误解。因此,以后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正式场合,均使用“公务员”这一新的法律概念。
出处 《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2006年第3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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