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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诉前调解制度分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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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台湾的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中,调解一向备受重视。根据台湾“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设于诉前,即在起诉之前由法院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而在起诉后,除非第一审中当事人合意将案件移付调解外,法院将不再调解,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和解。
作者 张榕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台湾研究》 CSSCI 2006年第1期45-49,共5页 Taiwan Studi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刘敏.《论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2004年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修改与完善学术研讨会论文.
  • 2Civil Procedure Rule (effective from April 26,1999) ,in Part 1.1.
  • 3J. Resnik, Many Doors? Closing Door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Adjudication, 10 Ohio st. Disp. resol. 211.
  • 4[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 张文显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11页.
  • 5.《民事诉讼法(试行)》[Z].,1982年..
  • 6.《中国法律年鉴》[M].中国法律年鉴社,1998年版.第1238—1243页.
  • 7}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

共引文献51

同被引文献55

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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