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授权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我国行政法学界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但直到今天法学界对其理解并不统一。现有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也无法指导实践,相反已经严重影响了立法、执法和司法。《行政程序法》起草过程中,人们仍然在继续着一场没有结果的争论。我们认为,行政授权的本质是行政职权的再分配。行政机关授出自身职权的前提是行政职权来源机关的同意和许可,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规定。但不能认为行政机关在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授出职权,行政授权能否成立取决于授权法律规范必须合法。一个合法的授权法律规范必须具备三项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定义行政授权和界定其内涵。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51-61,共1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