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法两规”的制度框架下,信托独特的制度功能能否实现,信托行业能否持续发展,关键在于信托产品如何在既有的金融产品体系中合理定位;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对信托产品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全面深刻的理解与把握。基于金融学理与法学理双重视角的考察,可将信托产品的特殊性概括为特殊的产品基础、特殊的经济关系和特殊的效用提升方式,上述每一方面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与营销中都有其特殊的含义与要求。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64-66,共3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基金
西南财经大学创新人才培养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