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重要时期。2004年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布的2个《试行办法》,奠定了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框架为DC型信托制。本文对这个制度做了肯定,而对几个月前有关部门发布的主张建立DB制度的政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从微观层面对DC和DB两个模式做了优劣比较;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了英美DB型企业年金模式的沉痛教训,论述了DC型的优势和发展潮流及其对我国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好处,分析了它们各自对经济结果和社会发展的不同影响;从普通法和大陆法比较的角度阐述了不同国家继受不同法系导致的不同发展道路和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应该努力的制度方向;从DC和DB这2个政策现象分析了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的博弈问题和补偿老年职工企业年金权益的设想和具体办法,进而指出,制度规则的建立对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福利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