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传统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根据面临着极大的困境,新管辖权理论对此也无法施展其用武之地,各国仍在传统管辖权基础上寻求适当的联结因素。为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管辖规则,虽然经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稿的修正,仍存在不足。传统管辖理论尽管囿于其产生的时代背景,但其理论精髓在网络案件中仍具有生命力,只是在适用中需要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性加以考虑。所以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应在原有的管辖规则上加入对网络技术特性的考虑,建立一种既适合于传统行为方式又适合于网络行为方式的管辖权模式,即在立法时,可以确立原告住所地优先、侵权行为地补充的有序管辖原则。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41-44,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