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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被暂缓执行的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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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04年8月,国务院以文件形式,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确定“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在《决定》与《食品卫生法》都有效,且《决定》与《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相悖的情况下,卫生部门在食品加工、流通领域执法面临了困境和尴尬。本期“1起被暂缓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介绍了湖北省某市卫生局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条款对辖区1家酱油生产企业实施处罚时,却被违法当事人以“卫生部门违反《决定》,越权执法”等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难以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下,经协调,当事双方以“暂缓执行”的方式结案。作者引用有关法律对该案进行了分析,并对《决定》出台的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引起广大同行们的注意。
出处 《预防医学论坛》 2006年第3期363-365,共3页 Preventive Medicine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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