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人的基本权利和需要能够得到保障和满足的社会。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和尊严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之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并不可剥夺的权利。建立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保障人权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65-69,共5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