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诉事实同一性是划定审判对象之前提,只有在维系公诉事实同一性之基础上,法院才有权变更罪名。我国现实的公诉变更制度体现了某种超职权主义下的真实发现主义,罪名的变更不仅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而且有剥夺刑事被告人基本防御权之虞。对于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的改革应当重回到公诉事实同一性理论,以"自然的历史进程说"为基础再辅之以"法律评价重大变更说",方能使检、法在诉审分离的前提下启动公诉变更程序。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6年第2期69-75,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