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律令里的“公-私”是一对与“官-民”比较接近的概念。两者间很难找出实质性的差异。唐代的律令里见不到公-民、官-民的用法,也见不到“民田”的用语,而将民田一律称为私田。因此,认为“私”即私有权,“私田”就是土地私有的看法有问题。根据“此谓永业、口分之外,别能垦起公私荒田者”不能得出这只能是均田制体系外的农民私有田地的结论。比如,田令规定的赐田、勋田都是口分、永业之外的私田。如果荒了,就是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荒田,这和均田制体系内外没有关系。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2006年第2期1-5,共5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