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然而,长期以来,从规范的合作金融标准来看,农村信用社存在性质不清、地位不明等问题,且虽称为合作社,但它们仍主要按国有银行的模式进行管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银行基本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并按照合作原则和要求进行运作,即主要为农民从事种养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这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措施的实施,无论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还是在建立健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加快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速度方面,都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现行的农村信用社金融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的需求:一是农村信用社作为目前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由于其金融服务水平较低,资产规模较小、历史包袱较重,在支农上就显得力不从心;二是信用社资金外流严重,由于农业失去比较优势,农业资本收益率较低,大部分资本逃离农业;三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经营机制不灵活,资产质量较差,财务状况不佳,缺乏应有的自我发展能力等问题。因此,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越来越显现。为此,笔者认为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出处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06年第4期28-29,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Harbin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