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可对刑法进行立法变通或补充。刑法立法变通或补充必须遵循法制统一和谐、实事求是、贯彻“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三个基本原则。刑法立法变通或补充的主体是5个自治区以及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变通或补充立法形式宜采用主体立法形式。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6年第7期63-66,共4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基金
红河学院校级项目<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研究>(项目编号xjzy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