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赌博是一种新型的赌博活动,类型较多,有三大特点:隐蔽性强,成本低、风险低,超越时空性。网络赌博具有较之传统赌博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利用网络组织实施赌博活动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单位网络赌博成立犯罪。网络赌博对我国赌博罪的立法启示:提高法定最高刑期、明确罚金刑、增设“没收财产刑”。此外,可设立滥用计算机罪,完善电子证据立法,加强综合治理等。
出处
《犯罪研究》
2006年第4期16-22,共7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