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分为知识产权执行保险(IPEnforcementInsurance)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IPInfringementInsurance)。该保险所保护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潜在的侵权人,也包括潜在的受害人。虽然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缔结保险合同的保费过高,同时由于大企业的拖延战术,也大大地削弱了该制度的功效。因此,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应当充分重视和解与诉讼中间裁决的作用,采取正确的措施渡过难关。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6年第4期84-87,共4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