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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中出演者的民事责任问题——来自日本法的启示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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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明星、专家、社会名人的影响力,在本企业或者产品广告中邀请他们担任证明者、推荐者或者形象代言人。而商业广告传达虚假夸大信息,欺诈误导消费者时,除了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以外,广告出演者是否也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鉴于出演者对广告效果和消费者的影响力,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确定出演者责任的有无。
作者 于剑华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89-95,共7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1

  • 1范海涛.《状告刘嘉玲申请被驳回,相关结论近期出炉》http://www.new.xinhuanet.com/health/2005-03/23/content-2731262.htm,2005年5月25日访问
  •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
  •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 4我国《广告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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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日本民法典》第719条
  • 7东京地方裁判所1994年6月7日判决[J].判例时报(日本),:31-31.
  • 8[日]内田贵.《民法Ⅱ债权各论》.东京大学出版会2002年版,第307页
  • 9[日]橋本皇玄.《広告推奖者の责任》.《広告の法理》.民事法研究会出版,第282页
  • 10《广告审查提示》第19号

同被引文献385

引证文献38

二级引证文献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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