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股权分置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难以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也不利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分类表决机制赋予流通股股东更多自我保护的权益,建立起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对话机制,形成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层的有效制约,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弥补股权分置导致的股市的体制性缺陷,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制度准备,对我国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出处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65-68,共4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