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批捕权废除论存在着三方面的认识误区:首先,国际人权文件并未将批捕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法院,而是为检察机关预留了空间;其次,令状签发程序并非诉讼程序,其对签发主体中立性的要求明显低于司法救济程序;最后,应当在本土的司法体制语境中考察检察官的中立性问题。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6年第5期87-92,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孙长永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20030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