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房地产开发商恶意损害购房者利益所带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意图以惩罚性赔偿责任来威慑、规范开发商的销售行为。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该司法解释缺乏存在的依据,其法律效力值得怀疑。如果回到既有的法律框架内,只要区分购房者身份,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仍可较好地解决此类问题。这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该司法解释时未能谨慎从事。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57-63,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