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继续维持将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但由于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或清算的决议.这种状况就是公司僵局。新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为司法介入公司僵局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规定本身是以期待利益落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来解决公司慵局问题,尚有一些不足。本文试从公司法原理和新公司法有关公司僵局的规定等方面出发,结合有关的审判实践.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问题进行探讨: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85-8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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