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志父母外地来津务工,9岁的小志随父母一同来津.在津某小学读二年级.全家租住在一间不足十几平米的小屋中。2003年1月1B日小志参加完期末考试.转天就要放寒假了,小志与几个小朋友到离家附件的某工厂周围玩耍.不幸被一个底部堆满杂物.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的变压器击伤.从此小志的小臂及双手严重畸形失去了功能。小志母亲王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该变压器的所有人某村委会与某电力公司就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各项损失3万采元提起民事诉讼。
出处
《天津律师》
2006年第G00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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