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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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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情况下,从事种子销售的企业,将种子销售给经销商或直接销售给农民,并收取了货款或取得了收款的权利时,由于双方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与所售出种子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际已经转移给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对售出种子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种子继续实施控制。
作者 胡敏如
出处 《新疆审计》 2006年第4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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