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9月15日美国、欧盟、加拿大正式要求WTO成立专家组,审理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关税的措施。本案涉及GATT第3条(国民待遇问题)、TRIMS规则中的地方成分要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的国内含量补贴等法律问题。中国可以主张我国相关《办法》规定的征税性质为关税,来避开GATT第3条的适用。退一步说,即使GATT第3条适用,中国仍然可根据GATT第20条(d),提出“豁免”主张。对于本案中对中国不利的诸多方面,可以考虑在今后出台类似规定,并注意相关措词,以免授人以柄。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期101-106,共6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