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另外,《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都有一个关于“至少20日”的时间规定。前者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后者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乍看起来,“提前15日”与“至少20日”这两个时限关系似乎很简单,但细分析起来,其实不然:
出处
《中国招标》
2006年第F01期24-25,共2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