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对采用刑讯逼供、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当排除。尽管“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尚未在我国以明示的方式确立,但是,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X期11-13,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