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批准逮捕与审判权、公诉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力,因而,批准逮捕权由实行“检察一体”的检察机关行使会存在诸多问题,同时,在中国,司法独立仅仅是法院的独立,而不是法官的独立,所以,批准逮捕权也不能配置给现行体制下的法院。理想状态下的批准逮捕权应当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行使才能避免出现“双重角色问题”。但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批准逮捕应当继续由检察机关行使,同时应辅以相应的配套机制。
出处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1期52-53,共2页
Journal of Hotan Norm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