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行业具有特殊性。它的特殊性表现在疾病本身的复杂性与人类对疾病认识的局限性、医生临床诊治的经验性与每个病员个体的差异性、医疗过程的不确定性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彼此之间共生共存,复杂的医疗技术行为本身永远蕴含着对人体结构和机能的致害因素,并由此导致任何一个诊疗结果都可能存在“获益”和“致害”的双向可能性,也由此使医疗活动的全过程存在着高度风险。2004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法院两审判决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们拟通过此案探讨其不构成医疗事故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及依据,使广大医务人员更加明确地依法规范开展医疗活动。
出处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38-40,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Hospital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