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农民合作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农民合作形式。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压力下,为了个体农民能抗衡市场的风险以及为村庄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必须有效地参与到农民合作组织中,通过立法、指导、培育合作文化等途径,提升农民的合作能力,提高农民的自治水平。
出处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7年第1期48-52,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Hangzhou
基金
浙江省委党校系统课题"农民合作能力与新农村建设关系研究"的主要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