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西省赣州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产生、发展是对中国村治传统的成功借助和根本改造,是赣州农村内部的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对中国乡村民主治理的重要制度创新。它不是对现有村庄“两委会”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的解构,而是对现有村庄治理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在今后的新农村建设中,应努力保持和强化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作为村“两委会”领导下的村庄民间自治组织的本色,疏理和划清村“两委会”与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相互职责边界,加强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内部的制度建设和自身的规范化管理。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4-20,共7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建设新农村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能力建设之研究>(06CGKS13Y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