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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权探讨——记一起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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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原告之一何某已有8个月身孕.一天骑摩托车与第一被告蔡某所驾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其早产一女婴罗某.且罗某因车祸致缺血缺氧性病需长时间的继续治疗。双方就赔偿问题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原告何某、罗某将蔡某、蔡某某(车主)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赔偿两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109200元.第二被告对此承担垫付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两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诉请及确定了第二被告的垫付责任.但以第二原告要求的继续治疗费尚未发生.无法确定为由驳回了其请求。
作者 丘国中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7年第01S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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