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与界定
公众在知识产权被侵害的过程中的作用,在研究中经常被忽略或被放在次要的位置上,事实上公众很多时候是以间接加害者的面目出现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知识产权侵权发生的机理中看出端倪。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中.知识产权人为信息的创造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在转化为商品的过程中,必须将信息创造成本和生产该商品的边际成本转移到价格中来,才能实现对权利人投入的回报;而侵权人节省了信息创造成本.其商品在价格上更有优势.公众通过选择侵权人的产品,使得权利人的市场被侵占,对信息创造的投入有可能成为一种沉淀成本。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2期20-26,共7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