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文本对于基本权利的列举,可以追溯到近代成文宪法的产生之初。1776年的弗吉尼亚宪法,首先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专门规定。1789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最初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基本权利,但是不久便通过了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法国大革命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790年宪法,将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集会、请愿、宗教信仰以及有限制的选举权等权利。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做法,为各国宪法所仿效,蔚然成风。于是,便有了成文宪法列举基本权利的传统,也有了这样的问题——在各国宪法列举之外的未列举基本权利是否应受宪法保护?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40-50,共11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