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2月财政部重新修订、补充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此次准则在保留我国特色的同时,也体现出了同国际会计准则的高度趋同性。其中对于合并商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将合并商誉在合并报表中单独列示,并在每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样的处理,可给报表使用人带来更加可靠合理的报表数据,有助于其做出相关的经济决策。本文将我国与国际会计商誉处理作简单对照,并对新准则关于商誉处理作简要评述,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
出处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7年第2期119-120,125,共3页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