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认定被设置为行政法律关系而进入公法领域,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可避免,增加了行政与司法在认定工伤上的矛盾与冲突,造成工伤认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应将本质上属于社会法领域的工伤认定划归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使工伤认定更为科学合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为切实的尊重和保障。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92-95,共4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2005年度专项任务项目"改革现行工伤法律救济程序"(05JD820061)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