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以沃尔泽对社会正义和平等的论述为基本线索,阐述了他与罗尔斯在一系列问题上所持观点的区别,认为在对正义(权利)的不同理解背后,实际隐含着他们对共同体、善、平等概念的不同理解和假设。沃尔泽认同一种价值-意义共同体,而罗尔斯只承认政治共同体;沃尔泽不承认有一个统辖所有社会物品(善)的社会基本结构,认为各领域应该是自主独立的,并因之不承认罗尔斯所谓的“基本善”,进而否定罗尔斯整个理论追求——基本善的分配正义原则——的意义。沃尔泽提出了“复合平等”论,而罗尔斯主张一种发展基础的平等论。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2期68-72,共5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