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赣州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是现有乡村治理制度供应短缺、不能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开始后所遇到的两大难题之背景下的产物,是村民自创、自有、自治、自享的民间组织。它是赣州农村内部的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对中国乡村民主治理的重要制度创新。它大大降低了集体合作的成本,增进了集体行动的能力,保障了合作体的利益。它并不是对现有村庄“两委会”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的解构,而是在既有村庄治理的制度架构内运作。赣州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具有超越地域的普遍性意义。
出处
《探索》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54-58,共5页
Probe
基金
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建设新农村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能力建设之研究>(06CGKS13Y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