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行政即依靠行政权力手段而为的行政,它强调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支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这种行政方式下,公民的意愿不能得到充分的重视。从表面上看,似乎会有效率,行政机关可以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和行政决定的执行。但如果仅仅依赖权力手段来行政势必会带来一些弊端或局限。在民主行政、福利行政的社会大背景下,急需弥补传统行政本身存在的不足,通过平等协商、合意的途径而订立的行政合同正适应了这一要求。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07年第1期108-112,共5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