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发出法[2005]2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以此为契机,有媒体遂建议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全面取消书面审理制,二审案件全部实行开庭审理.从而提高司法质量和实现司法公正。书面审理真的该被取消吗?书面审理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书面审理在我国诉讼法中有存在的价值和制度空间吗?书面审理向何处去?这些疑问困惑着笔者,促使笔者寻找答案。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8-24,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