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1992年国务院在转发《林业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中作出明确规定,对征占用林地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四项费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对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实施办法》(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下发,对征收四项费用收费标准、使用管理办法都作出明确规定。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字[2002]73号)更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征收标准与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办法。
出处
《绿色财会》
2007年第5期51-51,共1页
Green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