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修订后《公司法》虽然增加了追究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措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因未对代表诉讼的具体适用条件、诉讼费用分担与补偿问题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将极大影响股东对董事起诉的积极性。使董事赔偿责任的追究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由于这类案件诉讼率低、董事整体需赔偿的金额少,使得当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时,其获得转移其责任风险的新途径——董事责任保险的吸引力和市场需求度受到影响。为此,有必要对董事赔偿责任追究与董事责任保险做进一步的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启发和参考。
出处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7年第3期73-76,共4页
Journal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金
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研究>(项目编号:2022901256)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