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纠纷形势,当务之急是完善各项行政纠纷解决制度,构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从而公正、高效地解决行政纠纷。在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调解和基层负责行政纠纷解决的专门委员会制度位于第一层次,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等准司法性的制度位于第二层次,行政诉讼位于第三层次,信访制度作为补充。其中,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应当成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07年第3期27-30,共4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